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强,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乡**村**号。2018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强在我市大涌镇接受许某枚、马某秀、李某秋、廖某等人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439430元。2019年4月29日,公安人员在我市大涌镇励豪酒店501房抓获被告人李某强,并从其身上缴获手机两部。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强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强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散页1页及电子卷宗2份;
3.视听资料1份、电子数据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扣押的手机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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