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4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5月5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7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永城市东城区铁南路和王管散居片,利用作案工具开锁进入梁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外出回家的梁某某当场发现,梁某某阻止李某逃跑时抓住李某的衣服被李某挣脱,挣脱时致梁某某倒地受伤,后梁某某的儿子王某某在下楼追赶上被告人李某时,右手食指被李某咬伤。李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梁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乔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入户盗窃犯罪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振华
王 萌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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