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李*(别名李**),男,1980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0********,汉族,本科毕业,柘城县公安局民警病退(自述),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酒厂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东风南路奥兰花园*号楼西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民诉被告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豫1402民初59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李*还借款280万元。赵**诉被告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豫1402民初59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李*还借款120万元。朱*诉被告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以(2017)豫140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还借款579万元及利息。以上共计979万元及利息。民事调解书和判决书均发生法律效力,李*均未还款。2017年9月12日和2018年1月5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三起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法官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李*名下位于商字16号门面房和在河南宏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执行发现,被执行的财产被先期抵押或查封,李*不主张相关权利,致使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建议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7012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