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4********,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分别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的丈夫普某甲将犯罪所得12万元转账到李某农村信用社卡号62319000000********账号上,2019年5月17日,普某甲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在得知其卡上的钱系犯罪所得之后,于2019年5月17日、5月23日将卡上的资金转出、取现9万元使用,其卡上还持有1万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石屏县**镇**村委**村**号其家门前,被石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收据、交易账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普某乙、普某甲、李某丙、普某丙、普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浦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其账户上的10万元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后丽玲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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