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原平市**小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沿沟乡咸阳村其前女友家与李某乙商讨有关结婚事宜时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甲为泄愤遂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并从院内捡起砖头、铁锹、斧头等工具将正房玻璃打碎。后被告人李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南房床上床单点着,床单旁边的棉被也引燃。后被消防队及众人扑灭,致使李某乙的三间南房均被火烧过,室内的部分物品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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