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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2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许在滑县**镇**村东头的“正宗***店”内,被告人李某因菜品质量问题与店主李某甲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一瓷盘投掷李某甲致使李某甲左上额处受伤,其本人右手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 12月6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甲受伤照片、打架现场照片;2.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滑县看守所暂不予以收押情况说明书等;3.证人李某乙、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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