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1月02日,被告人李*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1月0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07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8月0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3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李*故意殴打李**,经伤情鉴定,李**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李**、黄**、陈**、楚**的证言;
3被害人李**的陈述;
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武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0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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