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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01月02日,被告人李*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0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07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8月0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3时许,因宅基地纠纷,被告人李*故意殴打李**,经伤情鉴定,李**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李**、黄**、陈**、楚**的证言;

3被害人李**的陈述;

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武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0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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