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 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浠水县**镇**村 7 组 19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5月被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11 月 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的女朋友李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在手机软件里打麻将输了钱未支付,被付某某在微信里辱骂,李某某将该事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李某遂在微信里与付某某互相谩骂,后被害人付某某在微信里挑衅怂恿被告人李某到浠水中百仓储见面。被告人李某遂连夜开车从武汉居住地带李某某回浠水,当晚12时许至浠水县中百仓储门前广场,被害人付某某带蔡某某、何某某已在此等候,双方见面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付某某发生争吵,后付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与李某扭打在一起,蔡某某、何某某随后也从地上捡起石头与付某某一起围殴李某,李某某亦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上前参与混战。双方打了一会后停手,被告人李某随即从车后备箱拿出一把钉锤击打付某某头部、肩部,造成付某某左肩胛骨骨折和左额头、左耳受伤,李某和李某某亦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付全勇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 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 同步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光盘;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钉锤击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葵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