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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伤害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2********,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凯丽中心明吉物流装卸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长春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参加微信群聚餐,饭后部分微信群成员到麦克疯KTV唱歌。唱歌期间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刘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珍妮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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