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家中客厅与被害人李甲因经济纠纷言语冲突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李甲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甲受伤,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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