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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故意杀人(中止)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男性,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53********,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住平泉市******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平泉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 在平泉市平泉镇小吃一条街刘的租住处,犯罪嫌疑人肖与被害人李因借钱一事发生矛盾,发生矛盾后,肖声称:要弄死李,自己也不活了,肖持菜刀砍了李头部两刀,至李头部受伤(经平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均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肖看到李均头部受伤流血害怕了,中止了继续砍杀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中止,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新果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菜刀1把。

3.证人:徐、齐、王、李,刘。鉴定人、王、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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