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居委会***街*号,现住罗平县**街道**居委**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拘在逃,于2020年04月06 日到罗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同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伙同李**、梁**、杨*、刘*、陈**、吴**、朱**、王**(上述八人均已判决)、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团伙自2015年以来通过者事先物色好目标,以邀约喝酒、吃饭为由,诱骗受害人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以使用作弊工具、“出老千”、理大牌等手段,安排专人“放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致多名参赌人员在赌博过程中欠下高额赌债,后该团伙成员多次上门索要赌债,通过言语威胁、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讨债,作案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形成了以诈赌养恶、以恶护赌的恶性循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形成了以李**、被告人李*为主要纠集者,杨*、梁**、王**、朱**、陈**、吴**、刘*、唐*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李*参与的团伙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08月14日,被告人李*邀约朱**、陶**(绰号老*)和王**一起到师宗县**乡**“******”农家乐吃饭,假装偶遇在此等候的唐*等人,便一起打牌喝酒,饭后王**提议“推拱”赌博,参赌人员有被告人李*、朱**、王**、朱**、陶**,唐*负责“放水”,至赌博结束,朱**欠下赌债33万元、陶**欠下赌债5.8万元。后被告人李*、王**将二人带至罗平县**区一洗脚城找到李**,由李**提供借条,朱**、陶**在借条上签下所欠赌债捺印后离开。后来被告人李*、唐*等人多次向朱**、陶**等人索要欠款,朱**被迫向李*、李**、唐*偿还赌债31. 5万元、陶**向唐*偿还赌债5.7万元。
2、2016年10月06日,被告人李*安排王**邀约文**、李**,陈*邀约喻**到罗平县**乡**村****风景区出口四、五百米的一个农家乐(原来为**园,现改名为**园)吃饭,饭后进行赌博,赌博人员有被告人李*、吴**、王**、喻**、文**、李**、陈*等人,唐*负责“放水”,至赌博结束,文**欠下赌债98000元,喻**欠下赌债55000元,后被唐*逼债,文**偿还赌债98000元,喻**找李**从中协调,偿还赌债52000元。
3、2016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安排吴**邀约王*吃饭,梁**开车到**镇**广场接到王*、吴**,去到罗平****附近“**园”农家乐二楼一个包间里遇到在此等候的唐*等人,饭后唐*、吴**提议“推拱”赌博,参赌人员有被告人李*、王*、朱**、梁**、吴**等人,朱**当庄,唐*负责“放水”,王*抽了他们提供烟后就感觉意识不清,后被告知欠下赌债20万元,2016年10月12日经罗平县人民医院“尿毒检”检验,结果呈阳性。后被告人李*、李**、唐*、陈**等人多次到王*父亲王**开在罗平**旁边的馆子、**镇“**骡肉馆”使用暴力讨债,王*被迫无奈外出打工躲债。
4、2016年10月I3日22时许,刘*邀约董**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陈**家用麻将“推拱”赌博,并将有钱的消息告知李**,后李**安排被告人李*、朱**到陈**家赌博,参赌人员有被告人李*、陈**、白**、董**、李**、刘*、朱**等人,朱**当庄,被告人李*负责“放水”,至赌博结束,陈**、白**夫妻欠下赌债16万元,董**欠下赌债16万元,后被告人李*多次催要赌债,白**、陈**夫妻还款16万元,经刘*协调董**还赌债11万元。
5、2017年01月10日,王**邀约陈**、杨*到罗平县**镇***居委会***村一居民住房内与被告人李*、陈**、朱**等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李*、陈**向陈**、杨*“放水”,至凌晨一时许赌博结束陈**欠下陈**赌债6万元钱,杨*欠下赌债115000元,后被告人李*、陈**等人采用语言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陈**、杨*逼债,迫于无奈,杨*还款115000元、陈**还款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系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李*伙同他人以诈骗赌博为手段,后对受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桩犯罪事实系未遂。另外被告人李*之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之从犯情节和自首情节。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卷宗共拾册,卷外补充材料壹本,光碟肆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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