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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敲诈勒索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县**街道菜市居民组**号,无业,群众。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吴某某(女,21岁),在得知被害人是做内衣模特职业后,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女性模特中介,借口可以帮被害人拓展业务,要求被害人发送自己的裸照,后被害人在位于本市西山区**路**号**室住处将自拍的裸照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对外发布裸照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3万元,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露他人隐私相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秀莲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伍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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