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晓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晓伙同他人驾驶悬挂装有卷烟的粤A6R0XX广州本田牌小轿车,从东兴市出发欲运输卷烟到广东省,车辆途径S50岑筋高速公路我市筋竹镇出口处时,被岑溪市公安局交警特勤民警查获。经清点,该车辆装载有香烟中华(硬出口)728条、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1100条。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总价值人民币22641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晓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晓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子琳
附:
1.被告人李某晓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份。
3.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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