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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杨盗窃罪)(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杨,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社**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人李某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月份,被告人李某杨为了赌博和日常消费,通过手机操作支付宝交易、微信交易、京东白条交易等方式,多次盗用被害人伍某某、伍某某、陈某某、邓某某、高某某的钱财,盗窃数额达到39930.2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杨的父母、朋友替其偿还被害人损失3915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军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杨现被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光盘9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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