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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杰、李某炎涉嫌寻衅滋事罪)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李△杰,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5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炎,绰号“**”,男,1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杰李△炎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零时许,被害人聂秦和聂弟在郁南县**镇**酒吧内喝酒,期间聂弟因与酒吧内人员互相推扯,被害人聂秦见状,隔开双方,避免聂弟被打,其在劝架过程中碰到在旁边卡座喝酒的被告人李杰、李炎、赖东(已起诉)、林浩(已起诉)、麦成(在逃)等人的酒桌,激起李杰、李炎、赖东、林浩、麦成等人的不满,随即李杰、李炎、赖东、林浩、麦成等人对被害人聂秦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并用酒吧卡座桌面上摆放的玻璃杯、烟灰缸、骰盅、酒瓶等打砸聂秦,造成聂秦头部受伤和**酒吧内物品损坏。当被告人李杰、李炎等人离开酒吧大厅在酒吧门口与被害人聂秦再次相遇时,李杰、李炎、赖东、林浩、麦成等人再次对被害人聂秦进行殴打。聂弟看到后,上前找被告人方理论,被告人李杰、李炎等一伙人又用拳脚对聂弟进行殴打。

经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聂秦的伤情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聂秦二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杰、李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杰、李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杰、李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能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满林

 检察官助理:汪晓梅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杰、李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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