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XXXX15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关山镇X村X组,农民。曾因诈骗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XXXX003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杜村镇X村X组,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因被害人李某乙将其从微信拼车群中移出而心生不满,李某甲、丁某经商议后,由丁某打电话,以去咸阳机场用车为由将李某乙约至阎某某宝安紫韵小区门前,李某乙驾驶陕A7XXX2东风日产轿车到达该地点后,李某甲驾驶丁某的陕A7XXXC雪佛兰轿车撞击李某乙车辆的左后部,致陕A7XXX2车辆受损。经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陕A7XXX2东风日产轿车损失为人民币10230元。案发后,丁某家属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司法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丁某供述与辩解;
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阎某某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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