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003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街道**巷**号,现住丰城市**公馆。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由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0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由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2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丰城市**企业行业自律小组于2012年7月成立,2013年9月经丰城市民政局备案登记,更名为丰城市**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员单位有:丰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丰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丰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丰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丰城市**建材有限公司、丰城**建材有限公司、丰城市**建材有限公司,由丁某甲(已诉)任协会会长,游某某任协会副会长,协会先后设有督查组、业务组和巡查组,其中,丁某乙(已诉)任督查组组长,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已诉)等人是督查组成员。
1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3年下半年,丰城“**商贸城”建设项目承建商在工地自建**站,被龙某某(已诉)发现后向协会报告,丁某甲召集协会成员公司代表开会,经商议决定强行拆除该自建**站,并要求各成员公司派人参加,由协会统一调遣。2013年12月30日上午,在丁某甲的组织下,游某某、曾某某、龙某某、江某某(均已诉)带领丁某乙、张某某(已诉)及李某某、丁某某等协会公司派出人员、协会工作人员数十人乘车赶至工地,用铲车强行将该自建**站拆除。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32800元。
2寻衅滋事罪
2014年左右的一天,协会人员发现非协会的**矿**站(以下简称“**站”)向丰城市“**”项目工地供应商品**,为非法控制丰城市**行业,丁某甲组织协会成员公司开会商议,决定对“**站”进行打压,要求各成员公司派人派车参加,由协会统一调遣。期间,协会成员公司人员和协会工作人员多次到“**站”采取堵门、堵路、缴钥匙、恐吓等。其中一次,李某某、丁某某等人在丁某甲等人组织下,协会督查组及成员公司代表等数十人到“**站”工地堵门、堵路,严重影响了“**站”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警情信息、工作说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参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参与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