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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丁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巷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馥邦广场“小小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锐志款电动车盗走后变卖。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37元,案发后民警将该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二、2019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永辉超市旁“花甲店”门口,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路基亚牌迅鹰款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13元。

三、2019年1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铜陵路香江生态丽景小区“旁趣尚网咖”门口,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72元,案发后民警将该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四、2019年12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国轩假日小区*栋*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国美牌佳人系列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15元,案发后民警将该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12月11日,民警将李某某、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周某某、柏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883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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