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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丁某某等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址。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址。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地湖北省郧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址。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暂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王某甲、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为实施诈骗,纠集被告人丁某某和王某甲,由被告人陈某甲以每套约600元价格向李某甲等人提供市场基本淘汰的低配置废旧电脑以及成套的伪造好的电脑发票、保修卡、惠普牌商标贴纸等,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王某甲先后到山西、河北、山东等多地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其在居民小区内张贴事先准备的诈骗广告,虚构因搬家、工作调动需要,转让九成新台式电脑、自行车或空调,电脑内存8G、硬盘1000G、cpui7、6G独立显卡高配置等信息,当被害人根据广告上的手机号联系被告人购买电脑后,被告人谎称是小区邻居等理由,设法送货到被害人住处实施诈骗,一般由李某甲开车到达被害人小区后,其他被告人在外接应,一被告人携带电脑至被害人住处,展示电脑事前安装调试好的虚假高配置,出示伪造的金额为5800元的盖有当地国美电器印章的发票及保修卡等,谎称工作调动、搬家等事由以2000元左右价格转让九成新电脑,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同意某某,以微信或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被害人款项。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丁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13634元,王某甲的诈骗数额为204434元。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白某某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曹某某公司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曹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焦某某人民币1700元。

4、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樊某某人民币1800元。

5、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赵某甲人民币1900元。

6、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王某甲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姚某甲人民币2100元。

7、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区**号楼**单元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程某某人民币1800元。

8、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牛某某人民币1500元。

9、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镇**村**街**号**户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杜某某人民币1600元。

10、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武某某人民币1600元。

1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薛某甲人民币2100元。

12、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甲人民币1600元。

13、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赵某乙人民币1500元。

14、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乙人民币1800元。

15、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乙人民币1800元。

16、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陕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来某某人民币2000元。

17、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街**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丙人民币1500元。

18、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院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郑某某人民币2000元。

19、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号**户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姚某乙人民币1700元。

20、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宿舍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甲人民币1600元。

2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藏某某人民币1700元。

22、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郭某某人民币2000元。

23、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庄**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罗某某人民币2000元。

24、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庄**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常某某人民币2088元。

25、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谷某某人民币2100元。

26、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村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乙人民币1800元。

27、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丁人民币2300元。

28、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小区**栋**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乙人民币1500元。

29、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丙人民币2000元。

30、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丙人民币1800元。

31、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严某某人民币1600元。

32、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贾某甲人民币2000元。

33、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吴某某人民币1500元。

34、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丁人民币1500元。

35、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戊人民币1700元。

36、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冯某甲人民币2000元。

37、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己人民币2000元。

38、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丁人民币2100元。

39、2019年5月10日,犯罪嫌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宿舍**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戊人民币2000元。

40、2019年5月11日,犯罪嫌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己人民币2300元。

41、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丁人民币2200元。

4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苏某某人民币2000元。

43、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庚人民币1900元。

44、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街道**小区**号楼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戊人民币2100元。

45、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洪某某人民币2000元。

46、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小区**号楼**号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岳某某人民币1500元。

47、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许某某人民币2000元。

48、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己人民币1800元。

49、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陈某乙人民币2300元。

50、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路**号发祥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丙人民币2100元。

51、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辛人民币1800元。

52、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陈某丙人民币2200元。

53、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庚人民币1000元。

54、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庚人民币2000元。

55、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初某某人民币1500元。

56、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董某甲人民币1600元。

57、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丁人民币2000元。

58、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辛人民币1900元。

59、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壬人民币2000元。

60、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潍坊市**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范某甲人民币2000元。

6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街道**街**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冯某乙人民币2000元。

62、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癸人民币2400元。

63、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潍坊市**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董某乙人民币2000元。

64、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戊人民币2000元。

65、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附近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辛人民币2000元。

66、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范某乙人民币1900元。

67、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己人民币1880元。

68、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庚人民币1800元。

69、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壬人民币2000元。

70、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贾某乙人民币2200元。

71、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米某某人民币2100元。

72、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孙某甲人民币2200元。

73、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A人民币2000元。

7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辛人民币2000元。

75、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B人民币2100元。

76、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家属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林某某人民币2000元。

77、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壬人民币2000元。

78、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壬人民币2200元。

79、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王某癸人民币2200元。

80、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C人民币2100元。

81、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田某某人民币2300元。

8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杨某甲人民币2000元。

83、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癸人民币2300元。

84、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项某某人民币2000元。

85、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吕某某人民币1800元。

86、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朱某某人民币1866元。

87、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付某甲人民币2000元。

88、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孔某某人民币2000元。

89、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A人民币1900元。

90、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公寓**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尚某某人民币1500元。

9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杨某乙人民币2100元。

9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邵某某人民币1900元。

93、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路**号**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陈某丁人民币2100元。

94、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于某某人民币2000元。

95、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陈某戊人民币2000元

96、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癸人民币1900元。

97、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刘某A人民币2500元。

98、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沈某某人民币2000元。

99、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徐某某人民币2300元。

100、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李某B人民币2200元。

101、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孙某乙人民币2000元。

102、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薛某乙人民币1800元。

103、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保定市**街**号**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秦某某人民币2300元。

104、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赵某丙人民币2000元。

105、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魏某某人民币2300元。

106、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赵某丁人民币1800元。

107、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张某D人民币2000元。

108、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万某某人民币2500元。

109、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座**单元**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付某乙人民币2100元。

110、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丁某某利用陈某甲提供的电脑,窜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室以销售假电脑手段诈骗高某某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搜查笔录、勘验笔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白某某等的陈述;证人方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王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绍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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