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单元**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单元**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1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商行内,多次接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投注额共计443011元人民币。期间,被告人丘某某协助被告人李某某接收了部分“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2018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丘某某,现场查获赌资4456元人民币,投注单据20余张、手机二部(其中记录了投注单据30余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丘某某的供述;2、证人温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物证;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商行,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虹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卷宗五册;
3、随案移送光碟五张;
4、暂扣于公安机关作案工具一批,请法院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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