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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严某某非法经营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乌鲁木齐**二期**号楼**单元***室,2017年1月6日,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乌鲁木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65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镇**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新冠疫情防控开始后,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违反国家市场、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牟取暴利。  

1. 2019年11月之前,被告人李某某从山东以0.33元/只的价格购进50000只3M9001型、3M9002型口罩,以0.4元/只、0.45元/只、0.8元/只的价格销售。在2020年1月20日新冠疫情开始后,李某某以4.5元/只、5元/只、6.5元/只不等的价格向严某某等多人销售,共计13200只,金额计67800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

2.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严某某以4.5元/只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入5000只口罩,共计22000元。严某某以10元/只在向郭某某、黄某某、施某某等10余人共计销售3147只,销售金额31470元,非法获利1.7万余元。具体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李某某、严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先珍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严某某住高昌区、李某某住乌鲁木齐;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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