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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亓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险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租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村**街楼。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亓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住济南市莱芜区**庄街道**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亓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蔺某某、吕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买卖银行卡非法获利,以每套银行卡(包括一张银行卡、绑定U盾、手机卡)300元左右的价格非法收购,以800元左右价格出售。蔺某某、吕某某、张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发布广告、给付提成等方式在济南市莱芜区招募“代理人”,安排“代理人”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以每套银行卡50元的价格给付“代理人”提成,并支付办卡、解封过程中相关费用等。

其中,张某某发展李某某为“代理人”,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组织王某某等十余人到济南市区**办理银行卡(绑定U盾、手机卡),再将上述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交给吕某某、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吕某某发展亓某某为“代理人”,被告人亓某某先后组织吴某某等十余人到济南市区**办理银行卡(绑定U盾、手机卡),再将上述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交给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李某某共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59张,被告人亓某某共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4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相关银行卡信息记录等;2.物证(照片):扣押的银行卡、U盾等;3.勘验、辨认、搜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4.电子数据:依法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5.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被告人亓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亓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亓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被告人亓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56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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