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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仇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19〕9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村委会**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院批准,于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仇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仇某某驾驶一辆悬挂闽A9****牌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套牌车,真实车牌粤RD****),搭载被告人李某某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与环市东路交汇处时,遇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查车,当辅警梁某某打开副驾驶车门示意被告人接受检查时,被告人仇某某为逃避处罚而突然加速行驶逃离,并将右前方两辆正在停车等候红绿灯的小轿车撞毁。过程中,辅警梁某某跳上副驾驶室后欲拔车钥匙制止车辆逃跑,坐在副驾驶位的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用手对辅警梁某某进行阻挠,车辆在前行100多米后被辅警梁某某拔出钥匙而停下,其他交警人员追上前进行车辆、人员控制时,被告人李某某手拉车门阻止交警人员打开车门进行执法。后被告人仇某某、李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撞毁的比亚迪小轿车(粤AB****)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448元,丰田雷凌小轿车(粤A8****)损坏价值为人民币27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小轿车、车牌等;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杨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仇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某某、仇某某现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个,补充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扣押的作案工具悬挂车牌闽A9****的银色现代伊兰特小汽车一辆、六副汽车车牌,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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