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9********。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南开**部**,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村**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南开**部**,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1时55分,被告人付某某与其妻在本市南开大学锅炉房打架,后其妻卢某某报警,公安南开分局学府街派出所二民警前往处置。民警虞某某欲将被告人付某某传唤至所,被告人李某某阻止并用手推民警及用身体将其顶到铁栅栏上,后民警在传唤被告人李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撕扯民警王某某,将其手部抓伤。后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虞某某颈部挫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民警王某某右手皮擦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经讯问,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通知书,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公安机关110接警综合记录单,四网查询,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谅解书及相关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邰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虞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筠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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