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镇**村,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农民。2011年12月1日,因赌博被察右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7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察右后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2月27日因赌博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镇**村,现住**镇**村,农民。2015年9月22 因赌博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5年11月17日因聚众赌博被集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镇**村,农民,无前科,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右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甲在察右后旗大六号镇大德堂村,在被告人付某某提供的房屋内组织张某某、郑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孔某某、朱某某等人用麻将牌推对子,聚众赌博,共组织6天左右,每次参赌人员8-20多人,李某甲在赌博现场按赌博数额的10%收取“锅钱”,李某甲、李某乙还在现场发放高利贷,按照10%收取利息。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三人属于共同犯罪,李某甲为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为主犯,李某乙、付某某起帮助作用,为从犯。三被告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忠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李某甲1584742****,李某乙1378944****,付某某1504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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