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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代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3岁,1996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61996********,大专毕业,群众,住济南市*****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我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7日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9年6月7日。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代某某,女,23岁,1996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231996********,大专毕业,群众,住济南市*****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六里庄**号,无业。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减肥产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安徽李某某处按照每粒0.6-1元不等的价格,进购明知含有西布曲明(属于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散装减肥胶囊,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代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区*****园将散装减肥胶囊包装成名称为“FATDISSOLVING”的成品减肥胶囊,二人通过淘宝网店及微信以100到388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2019年1月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租赁的***区*号楼**号车库内查获名称为“FATDISSOLVING”成品减肥胶囊25盒,散装减肥胶囊7.5公斤。目前查证的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销售该减肥胶囊的金额达117109.69元。经对查扣的胶囊进行检验,上述胶囊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明知散装减肥胶囊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包装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系共同犯罪,李某某系主犯,代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陈雷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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