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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代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无业。2018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多次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清真寺街、石家庄市桥西区十里尹村、石家庄市长安区东柳路化肥四区北院门口、石家庄市桥西区元北小区、石家庄市新华区西焦北路省统计局宿舍门口、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君泰烟酒超市门口、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庄北区、石家庄市新石小区等地以撬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边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贾某某、肖某某等人放置的自动售水机内的钱款。

2020年5月13日、5月17日,代某某分别对被害人罗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的损失进行了退赔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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