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巷**号。2013年10月25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2019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单元**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牛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袁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2019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牛某甲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宁某”(另案处理)在长治市潞州区**街**附近,持斧头将闫某某、袁某某二人强行带至长治市屯留区**镇**村一木炭场内,路人在桃园村看到后报警。在路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对闫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将闫某某手机微信中21260元转给刘某某(还在进一步侦查中)。在木炭场内,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牛某甲、“梁某某”、“宁某”持斧头胁迫闫某某为李某某写下50万元欠条,胁迫袁某某为李某某写下20万元欠条,为任某某写下5万元欠条。公安机关接警后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将闫某某、袁某某带离现场。后刘某某将21260元转给李某某的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微信转账记****;被害人袁某某、闫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牛某乙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牛某甲为索取债务,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非法拘禁两名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牛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5页、光盘1张。
3.被告人李某某、牛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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