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路**号。2014年12月3日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3日因吸毒被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7月27日因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宾馆被祁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街**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祁县同兴驾校教练被害人段某某拿了其朋友范某某丢失的一泰迪犬,便伙同闫某某(另案)将段某某叫到祁县林招宾馆207房间,质问期间被告人任某某也来到此房间,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闫某某与段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三被告人对段某某拳打脚踢,期间任某某与闫某某拿一镐把对段进行了殴打,被告人李某某拿一工艺刀对段进行了威胁,因被害人段某某大声喊叫,被告人李某某便让被告人任某某、闫某某将段某某带到员工宿舍,在下楼时,被告人任某某从后面推打段某某,致段从楼梯上摔下,后被告人任某某与闫某某在员工宿舍对段某某继续拳打脚踢,被害人段某某趁二被告人离开之机,给亲属打电话将其带出并送到医院救治。经祁县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段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同案犯闫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调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因琐事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青
检察官助理:赵晓晶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