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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任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8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家和,系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委**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关国兴,系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文龙,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9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阿男,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4月3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别于2019年4月1日、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与被告人任某某预谋、并纠集被告人马某某、彭某某、孙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258路公交汽车艳粉新村站附近,以为**有限公司追缴抵押车为名,采取拉拽、殴打及控制手段(致被害人郭某甲胸部外伤),强行将被害人郭某甲驾驶的一辆宝马轿车(牌号为豫A****3)开走,后将此车交给上述公司并获取和分得报酬共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宝马轿车内钥匙、驾驶证件及现金照片;2.书证:五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借据、汽车(买卖)贷款担保服务合同、抵押合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被害人郭某甲就诊病志材料、案件来源、归案/抓捕经过、提取经过、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赵某某、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孙某某共同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孙某某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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