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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何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应城市**办事处**村**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街道**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丹,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xz1******,昵称:小猪现用号)转发其上家“梦玲”(微信号:ming******)、“皇家礼炮”(微信号:gdwm******)、“广州 外国菜 新预约号”(微信号:ABC2******)等人朋友圈发布的卖淫女照片及信息,以此吸引嫖客,如有嫖客联系其需要嫖娼时,李某某便通过上家安排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地方进行性交易,李某某每介绍卖淫一次,获取200元至300元报酬。至案发时,李某某共介绍微信备注名为“AA萱萱”、“AA暮雪”、“AA朵朵”、“AA安琪”、“AA小兰”、“AA萱轩”等多名卖淫女卖淫约100次,总共获利30000元至50000元。其中,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9月7日、2017年11月1日、2018年6月4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6日,共六次介绍卖淫女与嫖客“Wolf”、“陈江”、“罗生”、“蓝骑士”等人在深圳市**酒店、**酒店、深圳市**酒店、常平镇**酒店、常平镇**酒店等地进行性交易。

二、从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卖淫女照片及信息吸引嫖客,如有嫖客联系其需要嫖娼时,何某某便将卖淫女的照片及信息发送给嫖客进行挑选,选中后,何某某便通知相应的卖淫女到嫖客指定的酒店进行性交易,何某某每介绍卖淫一次,获取100元至200元报酬。至案发时,何某某共介绍“小欣欣波大”、“韩佳”、“hj@陈紫薇”、“hj@宝宝小欣波大”、“hj@甜甜”、“hj@糖宝”、“hj@蓝蓝00后19岁刚下海”、“hj@阳阳00后刚下海”等卖淫女卖淫约100次,总共获利20000元至30000元。其中,何某某于2019年6月9日介绍“韩佳”到黄江镇**酒店705房与“A钟兵初”进行性交易;于2019年6月11日介绍“小欣欣波大”到黄江镇**酒店715房与“爱后余生”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该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李某某、何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及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附移送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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