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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何某某等组织卖淫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8〕5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3********,中师学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四川南部县**镇**街**号**号,晋中**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3********,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小区**,晋中**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汇)**。2000年9月因非法拘禁罪,被太原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2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84********,专科文化,**河汇**,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住**小区****。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3********,中专学历,**河汇**,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住**路**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79********,高中文化,**河汇**,**河汇**,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住**镇**里**号楼**单元**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5********,中专文化,**河汇**,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村**。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女,汉族,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95********,初中文化,**河汇**,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镇**路**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蒙古族,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6********,初中,**河汇**,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号**。2018年3月22日到内蒙古巴林左旗公安局投案自首,2018年3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89********,中专文化,**河汇**,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住**村。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4********,初中文化,**楼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住**镇**村**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95********,职高文化,**楼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镇**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8********,中专文化,**河汇输单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镇**村**组**号。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榆次**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镇**村**组**号。2018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西站派出所抓获,2018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榆次**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8日、2018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晋中**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汇)开业以来,成立**售部、客房部、**(即卖淫小姐)部等部门,**聘用**、****、**等方式,在**河汇组织卖淫女卖淫,并在每个房间安装了报警器预防检查。被告人李某甲系**河汇**代表,被告人任某某系**河汇股东、**,被告人柴某某系**河汇**,被告人曹某某系**河汇**、负责管理*甲部,*乙部**,被告人某某乙协助曹某某管理*甲部,被告人高某某、某某甲、钱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刑拘在逃)系**。被告人郑某某负责账目整理、结算并支付工资,被告人王某某为输单员,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为**层**。

**河汇由**柴某某负责日常管理,曹某某、杨某某招聘卖淫女,并负责上钟、培训、编号、结算,某某乙协助曹某某负责管理*甲部,**高某某、某某甲、钱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采取会员制方式为客户推销、办理会员卡。客户消费时**将客户领到房间,通知*甲部安排多名卖淫女供客户挑选,客户在卖淫女提供的1998元、1698元、1398元、998元四种服务套餐中做出选择,张某某、江某某给客户选中的卖淫女发放避孕套,卖淫女按照“梨花带雨”、“水乳交融”等服务流程提供性服务。王某某负责计钟,服务时间为90分钟,服务到钟后王某某通知卖淫女,卖淫女让客户在技工单签字结帐。**河汇公司根据卖淫女五天内提供性服务的次数,由郑某某结算后按照比例给卖淫女发放提成(不同时期比例不同),公司按比例分得提成,李某甲、任某某由以此方式获取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任某某、柴某某、曹某某、钱某某、刘某某、某某甲、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王某某、某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旭锟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在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柴某某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现在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某某甲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榆次晋华苑西小区11-6-601;被告人某某乙现在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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