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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何某某虚假诉讼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街**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某确立情侣关系并同居在佛山市南海区**附近一带,相互间以夫妻相称,日常有共同生活支出,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记录。

2018年1月22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向曾某某偿还借款578507.79元及利息,随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为转移何某某财产,妨害案件执行,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某合谋后,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伪称李某某向何某某卖鱼,何某某拖欠货款1867600元未归还。何某某主动提出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承办法官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李某某补充了银行流水、“**水产”单据等资料作为证据,后判断不能顺利获得顺德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于2018年12月21日撤诉。

从顺德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后,为达非法目的,被告人李某某与何某某伪造一份签约日期为2017年5月1日的借款合同,内容为何某某向李某某借款105万元,借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并刻意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所发生的诉讼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12月24日,李某某以上述借款合同为证,提交与顺德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相同的银行流水,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某归还本金、违约金、利息705111元。南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何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前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又在开庭期间相互配合,作虚假陈述。二人刻意隐瞒情侣关系,称何某某是李某某妹妹的男朋友。经审理,南海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何某某之间的转账不属于借款,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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