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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9********,汉族,大专文化,原茂名市**有限公司法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茂名市**有限公司日常主管,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茂名市**有限公司负责对外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被告人何某某受李某某指使,负责伪造虚假资金流,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进行转账。李某某、何某某在职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深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58235.8元,税额342649.62元;为深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78313.4元,税额243857.5元;为深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7195元,税额88224.9元;为东莞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2005.5元,税额33710.2元;为东莞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2008元,税额29351.58元;为深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73409.5元,税额83315.89元;为深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48454元,税额94219.8元;为深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8104.35元,税额36049.34元。李某某、何某某为上述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47725.55元,造成税额损失合计95137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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