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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任**乡**村村支书,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曾任**乡**村村主任,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月3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底,城口县**乡按照《城口县村容村貌建设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城府办发【2015】206号)文件要求实施环境整治项目,**乡人民政府通过试点及市场调研后统一定价,由政府出资购买环境整治材料,以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方式让各村村委实施环境整治项目,由村委组织发放环境整治材料到农户手中,农户自行施工,后村委自行验收并将环境整治所需材料购买统计表报到**乡政府,政府抽查验收合格后对各村拨付环境整治资金,并支付村委拨付资金的8%作为务工补助。

2016年3月,**乡**村开始实施环境整治项目,被告人李某某(时任**村村支书)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管理、材料购买和**村1、2社材料发放,被告人何某某(时任**村村主任)负责前期规划、资料汇总上报、以及**村5、6、7社的材料发放。项目开始实施后,李某某、何某某商量在发放到农户的环境整治材料上,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每平方材料为1包水泥、500斤沙)的70%-90%的比例进行发放。整个项目持续大半年时间,项目实施完成后,**村村委组织了自查验收,对各农户整治面积进行了测量和统计,并让大部分农户在《环境整治资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为骗取项目资金,二人在少部分熟悉的农户及**村公共区域虚增发放材料数量,并在对应的《环境整治资金发放花名册》上代为签字。2016年11月,李某某、何某某将《环境整治资金发放花名册》上报**乡政府,**乡政府通过抽查验收的方式对**村环境整治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李某某、何某某将《环境整治资金发放花名册》和**村村容村貌验收表汇总拿到**乡政府财政所报账,**乡政府通过财政所兑现了**村环境整治资金共计373947元。除前期李某某向**乡政府财政所预支的15万元,**乡财政所向**村对公账户共转账223947元,后李某某将223940元转入自己的农商行卡中。2016年12月21日,李某某通过农商行坪坝营业点转给何某某5万元,其中1万元为还给何某某之前垫付的材料款,剩余4万元为通过虚报材料数量骗取的环境整治资金。

李某某、何某某在**乡**村环境整治项目中,实施环境整治共122户,实际使用水泥6980包,虚报水泥数8525包,实际使用砂石887.7立方米,虚报砂石数量1658.7立方米,按照**乡政府统一定价(水泥360元/吨(即18元/包)、砂石120元/立方米)计算,李某某、何某某通过虚报水泥1545包获利27810元,虚报砂石数量771立方米,获利92520元,共计120330元。因**村7社的政府定价(水泥400元/吨(即20元/包)、砂石150元/立方米)高于政府一般定价,涉及**村7社共计28户在实际支付时比政府一般定价多支付了砂石、水泥钱共计12871元,且李某某、何某某在环境整治过程中向雷某甲、谢某甲、谢某乙等农户以及李某某、雷某乙等人购买水泥、砂石等材料支付有22824元,除去上述钱款,李某某、何某某通过虚报水泥和砂石使用数量骗取环境整治资金共计84635元,其中,李某某分得44635元,何某某分得40000元。通过骗取环境整治资金84635元,李某某、何某某骗得8%务工补助6770.8元。上述李某某、何某某二人通过虚构环境整治项目中的材料用量,骗取资金共计91405.8元。

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1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高燕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水泥及砂石的账目、银行交易明细、环境整治项目相关文件、**村环境整治资金发放花名册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乡**村环境整治项目中虚增材料用量,骗取环境整治扶贫资金9140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均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均已退还赃款,酌情可对二人从轻处罚;二人系诈骗的扶贫款项,酌情应从严惩处。故建议分别判处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2020年82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8*******;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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