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霍邱县**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在固始县陈集乡、固始县杨集乡等地开设赌场,以龛干子宝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并卖烟的形式从中抽取渔利6000余元,且每场参赌人员均在20人以上。其中,赌场内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为赌场卖烟、放风、接送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国兵
检察员:张秀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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