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余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霍邱县**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固始县陈集乡固始县杨集乡等地开设赌场,以龛干子宝的方式吸引他人参赌,并卖烟的形式从中抽取渔利6000余元,且每场参赌人员均在20人以上。其中,赌场内雇佣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为赌场卖烟、放风、接送参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国兵

检察员:张秀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