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5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住址锡林浩特市**牧场**分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至2019年11月11日,同年11月16 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出生196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50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 住址锡林浩特市**牧场**分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至2019年11月11日,同年11月16 日,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上午10时44分,锡林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在锡林浩特市**牧场**牧业东侧水泥路东1米网围栏上悬挂粘网网鸟。民警在现场发现一片黑色粘网(规格:4米*13米),两根铁杆(规格:2米、铁质)。该网围栏为李某某家牲畜圈围栏,黑色粘网是李某某购买所得,和家中牛倌侯某某共同架设。随后在其家门窗台上发现3只疑似麻雀死体,在其家中东侧卧室内东墙左侧冰柜内发现89只疑似麻雀死体(其中有3只为捡拾所得),该疑似麻雀死体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麻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中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
2、证人证言:报警人张某某的陈述、孙某某调查笔录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2019]林司鉴字第138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现场场示意图2份、搜查笔录1份、扣押笔录1份、指认现场笔录2份,指认现场照片12张;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非法猎捕麻雀89只,麻雀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青格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