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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俞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巷**号。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81********,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里镇**村**号。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上旬始,被告人李某甲、俞某某结伙在中山市**镇**社区**街**巷**号一楼房间开设赌场,由被告人俞某某负责抽水,以“赌三公”的方式吸引群众赌博,从中收取提成。同年8月14日凌晨零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房间将被告人李某甲、俞某某和李某乙等22名参赌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2副、赌资人民币14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波

202011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俞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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