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0********,汉族,小学,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街道**楼**室。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时任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明知出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怀来远大加油广场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675665.51元、税额为人民币108103.49元、价税合计人民币783772元;2、2018年5月至8月期间,怀来新东加油站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460068.97元、税额为人民币73611.0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33680元;3、2018年10月份,张家口展鸿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420472.65元、税额为人民币71480.3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91953元;4、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怀来县洪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780719.08元、税额为人民币124915.0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905634.14元;5、2018年5月至8月期间,怀来县宏建水泥粉磨厂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从北京华兴凯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343241.37元、税额为人民币54918.63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98160元。经李某某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680167.58、总税额为人民币433058.56、总价税合计为人民币311319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抵扣证明、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交易凭证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候某某和秦达令辨认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公司间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栋杰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2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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