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镇**村**庄**号,于2018年7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马某甲(另案处理)纠集社会闲杂人员王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等成员加入,以放高利贷方式,多次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后该团伙逐步发展成以马某甲(另案处理)为首,以王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等人为参与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活动于郑州市、驻马店市驿城区、汝南县、遂平县等地,多次、长期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综上,以马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性质特征。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的具体场次如下:
1、2015年6月初的一天,被害人毛某甲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茶楼谈事期间,马某甲(另案处理)指使王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远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等人强行把毛某甲带至驻马店市**酒店一个房间内,以要债为由对毛某甲实施非法拘禁,长达二十多天,在天龙大酒店期间对毛某甲进行威胁、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后马某甲指使王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远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等人将毛某甲转移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酒店、**酒店、**酒店、驻马店**楼、汝南县**宾馆、汝南中**办公室等地长期对毛某甲进行威胁、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实施非法拘禁,直至2016年春节前,毛某甲在驻马店市**楼被非法拘禁期间,在看守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偷跑回浙江老家。
2、2016年6月10日上午,马某甲(另案处理)带领王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远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从郑州市郑东新区**酒店(**招待所)**房间将被害人毛某甲强行带回驻马店市驿城区**茶馆,并对毛某甲实施殴打、威胁等行为,后马某甲等人将毛某甲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楼非法拘禁十余天。
3、2016年3、4月份的一天,马某甲(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远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等人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顶山**饭店将被害人毛某乙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楼马某甲办公室,后马某甲指使马某乙(另案处理)、远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马某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等人把毛某乙带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酒店、遂平县**宾馆、驻马店市**等地实施非法拘禁,长达两个月。直至2016年6月份的一天,毛某乙以到汝南县**办事为由从汝南县**后门避开了看守人员的监视后偷偷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甲、毛某乙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参与实施恶势力犯罪集团活动,为索取债务采取殴打、侮辱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侯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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