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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傅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先后到江苏省淮安市、山东省等地,采取利用事先准备好的iPhone山寨手机,通过向被害人展示手机操作界面和配置信息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是正版iPhone手机,后进行低价诱骗,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实施诈骗27起,骗取被害人卜某某等27人金额共计人民币31400元;被告人傅某某实施诈骗33起,骗取被害人戴某某等33人金额共计人民币38900元。(具体被害人名单、数额详见附注) 

被告人傅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傅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155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3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手机照片等物证;

2.​ 被害人卜某某等人陈述;

3.​ 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供述与辩解;

4.​ 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滔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傅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害人名单及被骗数额(单位:元)。

(1)被告人李某甲骗取名单及数额:卜某某,2000;王某甲,1800;王某乙,1000;于某甲,500;田某某,1000;魏某某,500;李某乙,1000;宋某甲,500;刘某甲,1800;王某丙,3000;褚某某,1700;任某某,2100;王某丁,500;吴某某,100;洪某某500;于某乙600;张某甲,2100;戴某某,700;万某甲,1200;巴某某,1400;徐某甲,500;张某乙,2000;李某丙,800;蔡某某,800;黄某某,1500;王某戊,800;刘某乙,1000。

 (2)被告人傅某某骗取名单及数额:姚某某,600;谢某某,2000;周某甲,1600;周某乙,1500;徐某乙,1000;牛某某,2900;马某某,800;万某乙,1000;张某丁,800;王某己,1200;张某戊,600;李某丁,1000;孙某某,700;卢某某,500;周某丙,600;吉某某,2000;张某戊,600;王某庚,1000;聂某某,2400;刘某丙,500;李某戊,1000;刘某丁,1500;刘某戊1500;马某某,500;杨某某,1000;曹某某,2000;周某丁,2200;毕某某,1600;宋某乙,500;王某辛,500;王某壬2000;王某癸,700;张某戊,600。

 5.随案移送退赃款人民币72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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