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被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被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当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在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二部体检中心眼压、血压室内,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该室工作人员被害人郭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紫红色VIVO牌NEX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801.50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冉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购物广场**化妆品商店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抓获;当日冉某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被告人李某某约至大庆市让胡路区**购物广场**化妆品商店送涉案手机,尔后李某某在该商店内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盗窃现场照片、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涉案手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郭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供述和辩解;
5.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贾表晶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冉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8月20日
附:1. 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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