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农尚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广南县**村**组**号。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2019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燕红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在开平市**街道**村**巷**号,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价值3967元的粤J*****铃木牌男装摩托车。
2.2019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农尚成在开平市**路**号**幢楼下,盗走被害人关某甲停放在此处价值2567元的粤J*****铃木牌男装摩托车。
3.2019年8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农尚成在开平市**村**号,盗走被害人关某乙停放在此处价值4933元的粤J*****豪爵牌女装摩托车。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农尚成位于开平市**镇**村的出租屋缴获被害人关某甲、关某乙被盗的车辆,后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何某某、关某甲、关某乙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麦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照片;
5.物证(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尚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农尚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亮云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农尚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7字型套筒、撬头各1把(均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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