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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冯某某、卓某某、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9********,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装饰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通达花园小区天门楼**单元**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7年7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5********,土家族,高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7年9月7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8195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号**座**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7年7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6********,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天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7年7月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7月23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卓某某、李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2018年4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17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得知湖南省慈利县中医医院综合大楼工程(含哮喘专科)(以下简称慈利中医院工程)要进行招投标后,邀约被告人李某甲参加,二人约定由李某甲提供资金支持,冯某某利用其在招投标方面的人脉资源和经验被告人介绍李某乙、卓某某与李某甲认识。后冯某某、李某甲、卓某某、李某乙四人分别就慈利中医院工程招投标事宜进行了商议并分工。2015年上半年,李某甲、冯某某通过卓某某联系湖南省*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省五公司)后参与慈利中医院工程投标,并由李某甲与省五公司签订承诺协议。2015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冯某某通过李某乙联系湖南*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德成公司)长沙**公司负责人魏祎商议投标事宜。李某甲与德成签订工程项目投标审核认定单,双方议定由德成公司长沙**公司中标,让李某甲、冯某某等人摘走湖南省内排名靠前的湖南省*乙工程有限公司、省五公司、湖南省*丙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参加投标或者陪标,魏某联系在湖南省排名靠前的大型民营建筑企业,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有限公司、湖南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陪标,李某甲负责德成公司投标费用及保证金由德成公司参与慈利中医院工程。另李某乙安排王某找到邵阳市**建筑工程公司、湖南*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小型建筑公司进行陪标。李某甲给李某乙妻子吴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13万元,李某乙将其中人民币72.8万元转账给王某用于这20家陪标公司每家人民币3.6万元投标费用。

2015年11月1日,因各家投标、陪标公司需在11月2日到慈利县参与投标,李某甲给冯某某人民币1.5万元,安排冯某某在慈利县城开房用于各公司投标入员住宿。同月3日凌晨,冯某某、卓某某、李某乙先后来到德成公司长沙**公司,与德成公司长沙**公司预算员谌某某一起在德成长沙**公司对自己控制的公司报价进行重新预算,最后定好各公司的下浮点报价:顺天公司下浮8.7个点,沙坪公司下浮12.8个点,其他20家小公司下浮1个点。2015年11月10日,慈利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宣布省五公司中标。

2015年11月10日,因省五公司要求与李某甲解除合作,李某甲便与省五公司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书”,约定省五公司给李某甲补偿人民币350万元。省五公司先后分两次将350万元转账给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标书、银行卡;

2.书证:工程项目投标审核认定单、银行交易流水、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退款书、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某、熊某某、龙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卓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笔迹鉴定意见、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卓某某、李某乙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卓某某、李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冯某某、卓某某、李某乙现取保侯审在家;(联系电话:李某甲1390744****、冯某某1877451****、卓某某1380748****、李某乙1378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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