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沁水县人,农民,户籍地沁水县**镇**村**路**号,住临汾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山西**制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队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8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安泽县人,山西**制药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山西省安泽县**乡**村**号,住临汾市尧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抚顺市人,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街,住抚顺市新抚区**委**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无极县人,农民,住无极县**镇**村**路**巷**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卫某(已起诉)利用从事药品销售的便利,假借客户身份,从山西**制药有限公司套取该公司生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苯巴比妥和地西泮,并向郑某某、彭某某非法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248750元。
2、2016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从许某某(又名张某)、马某某(以上两人已起诉)手中购买大量苯巴比妥、地西泮。向吴某某、谢某某、唐谋等人非法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276000元。
3、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某某从马某某(已起诉)手中多次购买苯巴比妥和地西泮,向欧阳某某非法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177000元。
4、2014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从乔某某(已起诉)手中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阿普唑仑、地西泮。向白某某等非法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255160元。
5、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其父刘某1(已起诉)非法经营药品。此间,刘某1从晋阳制药厂业务员董某1(另案处理)处购买氯酚待因片,从乔某1(已起诉)处购买阿普唑仑、地西泮等药品,非法销售牟利,涉案数额4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其父刘某1从董某1处提货,用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向董某1转账支付货款82050元,并代付部分现金货款。用微信账户向乔某1转账支付货款15000元。并帮助出售部分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给李某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李某某等五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郑某某、谢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同案犯许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非法经营药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虎
检察官助理岳立芹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各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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