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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大街**排**号。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职工,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宝坻区**乡**村**街**号,现住宝坻区**宿舍。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8日、7月21日、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5月23日、8月1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1日、8月30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5日,引滦明渠沿线综合治理项目—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宝坻区大白街八道沽村)(以下简称“八道沽村项目”)由**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被告人李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作为八道沽村项目监理公司,被告人冯某某为该监理公司宝坻区域负责人,负责八道沽村项目现场监理工作。

2017年8月16日,李某某将八道沽村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任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施工;后冯某某在对八道沽村项目监理过程中,未对该项目违法分包情况进行审核、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且未对施工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导致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而未被发现,最终造成八道沽村项目施工人员李某某、张某某二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监理合同等书证;

2、​ 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云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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