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41975********,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5月1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刁某某,男,汉族, 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涟水县,住江苏省涟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5月1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5月13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3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涟水县,住江苏省涟水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6月12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无业,户籍地为江苏省涟水县,住江苏省涟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6月12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明珠广场站台处发现与被告人李某某有经济纠纷的祝某某,遂通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至明珠广场后,将被害人祝某某强行带至市区**新城**幢**单元**室、**路**号**村酒业,向被害人祝某某索要债务,并安排被告人刁某某、张某某、贾某某、赵某某对其进行看管,至当日下午4时许被查获,时间达10余小时。其中在市区**新城**幢**单元**室内,被告人刁某某、赵某某打被害人祝某某几耳光,在**路**号**村酒业门口,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踢了被害人祝某某几脚。经鉴定,被害人祝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扬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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