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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刘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葛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葛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经二次补充侦查长葛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冒充长葛市城建局干部)伙同张某某(化名“张涛”,冒充药监局主任)、刘某(化名“刘方”,冒充许昌市劳动局二把手)以给赵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66500元。

1、2018年7月29日,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以为赵某某安排工作交押金为由骗取赵某某1000元.

2、2018年7月31日,李某某以为赵某某安排工作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赵某某500元,后又以送礼为由骗取赵某某10000元。

3、2018年8月10日,李某某以为赵某某安排工作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赵某某500元。

4、2018年8月22日,李某某以为张某某通知安排工作需缴纳养老金为由骗取赵某某17700元。

5、2018年8月24日李某某指使张某某以单位对账需要补账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3800元,此款赵某某直接交给李某某。

6、2018年9月9日李某某以购买领导房子为由骗取赵某某70000元。

7、2018年9月23日李某某以为赵某某安排工作需要向张某某送礼为由骗取赵某某20000元。

8、2018年11月20日李某某以为赵某某安排工作交纳养老金不够,还需缴纳7600元为由,骗取赵某某7600元。

9、2018年12月11日李某某以为赵某某安排工作需要陪刘某打牌为由骗取赵某某3000元。

10、2018年12月15日李某某以买房子办房产证为由骗取赵某某7000元。

11、2019年1月21日,李某某指使刘某冒充许昌市劳动局领导在许昌市西湖公园附近以在许昌需要找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000元,以给赵某某报名考试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400元。

12、2019年1月23日李某某以买房子时借亲戚钱需要归还为由骗取赵某某20000元。

13、2019年2月14日李某某冒充长葛市城建局一把手郑国栋,称其家中办面宴为由骗取赵某某1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冒充长葛市城建局干部)伙同刘某(冒充长葛市纪检委领导)以为刘某某儿子刘甲安排政府单位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刘甲现金140000元。

1、2017年10月3日,李某某以给刘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15000元。

2、2017年10月22日,李某某以给刘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20000元。

3、2017年11月7日李某某以给刘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23000元。

4、2017年11月16日李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称刘甲的工作还需要20000元,到许昌找领导。因刘某某不在家,刘某某让其儿子刘甲到刘甲干爹石某某处拿现金20000元,刘甲于当日将现金20000原交给李某某。

5、2017年11月27日,李某某以购买其单位一把手的房子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50000元。

6、2018年3月23日李某某以给刘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10000元。

7、2018年6月4日李某某以给刘甲安排工作需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刘某某500元。

8、2018年7月27日李某某以给刘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1000元。

9、2019年1月22日李某某以给刘甲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

2证人石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刘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张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6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冒充领导干部等手段,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超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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