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冷库**。2015年9月1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楼**号(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个体建材。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饮酒至当日21时许,刘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已经饮酒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牌照号为津L****7号棕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交与李某某驾驶并同车出行,后李某某驾驶车辆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马道交口南侧100米处,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宜白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刘某某明知李某某已经饮酒仍将自己车辆交付李某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李家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号,电话号码:1382199****;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楼**号,电话号码:1810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